发布日期: 2023年08月16日
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《江西省“四好农村路”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赣交公路字〔2023〕16号)已于2023年7月19日印发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出台背景
1.2022年4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。
2.2022年10月,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邮政局、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《“四好农村路”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》(交公路发〔2022〕111号),对示范县创建提出了新要求,即“到2035年,‘四好农村路’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发挥充分,带动全域形成较为完善的‘四好农村路’高质量发展体系的目标任务”。
二、主要内容
本办法结合我省各项政策制度和“四好农村路”建设情况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“四好农村路”示范县创建管理,在《江西省深化“四好农村路”示范创建工作方案》(赣交公路字〔2021〕26号)基础上做了以下完善和补充:
(一)创建目标
不再规定具体数量指标,明确由区域示范引领向全域创选争优发展转变,带动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“四好农村路”高质量发展体系。
(二)创建组织
参照交通运输部全国示范到创建程序,增加了省邮政管理局作为联合组织创建评选单位,进一步强化补强农村公路运营短板。
(三)创建标准
一是新增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作为一票否决基本条件。二是修订了评分标准,将原标准的内业审查(30分)、外业核查(30分)、路况抽查(30分)和公众满意度调查(10分)调整为内业审查(25分)、外业核查(25分)、路况抽查(40分)和公众满意度调查(10分),为减少评选主观评分,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性,增加了路况抽查的分值。
(四)创建流程
创建按照自查申报、内业审查、路况抽查、外业核查、公众满意度调查、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,其中设置了内业评审20分、上年度路况抽查32分两条及格线,创建单位需同时达标方可确定为候选对象。
(五)动态管理
每年按照不少于全省示范县总数10%的比例抽取示范县进行动态复核,对复核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地区,取消示范县称号。
(六)奖惩措施
将示范市的创建由评选制调整为达标制,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(市、区)中30%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,80%以上获评省级示范县,且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,予以通报表扬为“四好农村路”省级示范市。